中国规定外商旅行社不能经营出国旅游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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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外商旅行社不能经营出国旅游
2003-06-15 03:43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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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6月1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四日电)中国大陆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最近联合公布,允许外商从七月起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外商控股旅行社和外商独资旅行社,但暂不能经营台港澳游和出国旅游。

北京晨报报导,本月十二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指出,这两类旅行社的开办地点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五个城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

根据规定,两类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都必须为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其中,外商独资旅行社的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五亿美元以上,外商控股旅行社的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四千万美元以上。

“规定”指出,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不少于四百万元人民币。目前,两类旅行社还不允许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大陆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人士赴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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