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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原副市長一審判死緩
2008-10-19 11:16 中港台時間|10-18 22: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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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明報新聞網2008年10月19日報導)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因受賄近700萬元,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接受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據《京華時報》報道,此前的10月14日,劉志華在衡水中院出庭受審。法院宣判後,劉志華未明確是否上訴。

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間,劉志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中關村科技園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陞、銀行借貸等方面的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情婦王建瑞(另案處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等10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

劉志華1949年4月出生於遼寧盤錦,高級經濟師,曾任北京市勞動局局長、北京市西城區區委書記、北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北京市副市長等職。

在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劉志華分管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委、建委、體育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工作。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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