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一審判死緩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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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一審判死緩
2008-10-19 22:43 中港台時間|10-19 09: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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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因受賄近700萬元,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接受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大陸報導說,劉志華在1999至2006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陞、銀行借貸等方面的利益。

劉志華單獨或者夥同其情婦王建瑞(另案處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等10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

據悉,此前的10月14日,劉志華在衡水中院出庭受審。法院宣判後,劉志華未明確是否上訴。

資料顯示,劉志華是自1995年原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落馬以來受到查處的最高級別北京市官員。

據中國媒體引用衡水市檢察院的指控說,劉志華除了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之外,還濫用職權為其情婦承攬工程,牟取巨額非法利益。

但劉志華被控罪名僅受賄一項,濫用職權罪未被提訴。

劉志華1949年4月在遼寧盤錦出生,原為煤炭工人,後調到北京市勞動局和國家勞動部工作,更成為高級經濟師。

劉志華歷任北京市西城區委書記、市政府秘書長、市國家機關工委書記,自1999年起擔任北京市副市長。

在副市長任職期間,劉志華主管城建規劃,曾擔任北京2008工程建設總指揮,負責奧運場館及北京市奧運期間數百億美元的基礎建設項目。

2006年6月,劉志華因被人檢舉揭發生活腐化而被雙規。同年12月被雙開,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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