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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官判错案 “眼花”做理由
2012-04-24 22:10 中港台时间|04-25 19: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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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2012年04月24日讯】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没赔偿的情况下,河南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事后,法官以“眼花”来解释错判原因。4月21日此法官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据《河南商报》报导,去年9月,在河南连霍高速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两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杨新华负全部责任。

按照交通法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张利强说,就在他们为此事奔波时,却获知今年3月14日,案子已经判了。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2年。

但此时,张家没见到一分钱赔偿,那怎么是“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了赔偿证明。

在该“赔偿证明”里,对于被告人是否做出赔偿的表述是:“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然而,在判决中,把被告人“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此,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判错了。

一个法官以“眼花”为借口,实在令人跌破眼镜,难以置信,怀疑背后是否藏着什么秘密。

因此案错判,4月21日,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责任编辑:刘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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