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至清:王君平案——中共公检法违法行为分析 | 大紀元
大紀元
王至清:王君平案——中共公检法违法行为分析
2026-06-05 06:46 中港台时间
人气 78

【大..;2026年06月04日讯】最近看到一份判决书,2022年10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6刑初521号刑事判决,称王君平违反《刑法》第300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年逾七旬的王君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君平,女,退休工人,被判时年逾七旬。本文将逐条指出本案三机关的违法之处。所有依据均来自中国现行法律及法院判决书、起诉书原文。

一、公安机关的违法

▶ 强制措施使用混乱

从2019年6月到2022年12月,公安机关对这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先后实施了两次刑事拘留、三次取保候审、一次逮捕。

判决书称,被告人“2020年11月4日被羁押,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羁押发生在刑事拘留之前——这本身就是违法羁押。《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另外,刑事拘留当天又立即取保候审,说明拘留毫无必要。

而后,公安又对这位老人实施逮捕措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逮捕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一名年迈、社会危险性极低的老人反复施加强制措施,直接违反该条款,又违反必要性与比例原则。

▶ 用公安内部文件充当“邪教鉴定”

案中对“法轮功属于×教”的认定,依据的是公安机关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问题有二:其一,侦查机关不能同时充当鉴定机构,违反回避原则;其二,1999年公安部内部通知不是法律,依据《立法法》第8条,限制公民基本权利须由全国人大立法,公安部无权作此认定。

法轮功以“真、善、忍”为原则,是正教,在世界各国受到褒奖。

二、检察院的违法

▶ 用站不住脚的事实强行起诉

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事实——2019年在加油站附近散发护身符。从发案到起诉拖了将近两年,法院审理后认定证据不足、在判决书中将其删除。检察院将这条列为起诉书的第一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

▶ 对辩护意见不作实质回应

辩护律师提出四项无罪意见:未制作宣传品、未散发宣传品、无破坏法律之目的、无任何危害后果。判决书中,检察院未逐条提供反驳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及裁判说理的基本要求。

判决书中提到“犯罪预备”,表明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行为尚未发生。

三、法院的违法

▶ 定罪侵犯宪法权利

《宪法》第36条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第35条保障言论自由。仅凭个人信仰和私下几句口头交流就判处三年监禁,因言获罪,明显是法官违反宪法。

▶ 用推断代替证据定罪

法院定罪的核心理由是“为传播而持有宣传品”。从“家中有物品”推断“有传播目的”,违反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属于主观归罪。就如同年轻人拿张”白纸”,就断定这张纸要写上反党。

判决书仅用“与证据相悖,不予采纳”一句话带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及裁判说理的基本要求。

▶ 漏掉核心构成要件

《刑法》第300条要求证明行为“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而判决书既未列明被破坏的是哪部法律哪个条款,也未说明因果关系如何形成。在缺少这一核心要件的情况下强行定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结论

本案存在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本案应当撤销原判,宣告王君平无罪。

王君平可以寻求国家赔偿。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宪法》及两高2017年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李宇圆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保留删除恶意留言的权利,包括低俗、误导或攻击信仰等内容
本网站图文內容归大..;所有,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