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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限期官员从煤矿撤资 未见积极回应
2005-09-24 02:2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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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9月2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电)中国通令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二十二日为撤出投资的最后期限。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办。

新华网今天报导,安监总局表示,中国煤矿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公开或暗中包庇非法矿主,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

报导说,今年三月十四日发生、造成十八名矿工遇难的黑龙江七台河新富煤矿,矿主竟然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监局副局长。

内蒙古没官员撤煤矿投资

(据明报新闻网22日报导)虽然内地明令要求官员撤出煤矿的投资,但截至21日,内蒙古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

内蒙古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工作小组的一名工作人员称,9月15日,自治区召开了全区网络会议,听取各盟市清理纠正工作进展情况。“清理纠正工作因为是属地管理,目前还没有接到一起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的报告。”

《中国青年报》报道,一煤矿老板称 “宁不当官决不撤股”,“每年投入20万元收益至少是20万元”,投资入股煤矿的高额回报使不少官员心存侥幸。这位煤矿老板比喻官员从中受益是“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风险。”

他说,一些煤矿老板已经和官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官员为煤矿提供保护伞,煤矿则成为官员的摇钱树。“官员们在煤矿中的股份多以‘干股’形式出现,在注册时的股东名单上并不体现,只要不出现利益分歧,一般不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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