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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投书: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竟然是法盲
2009-06-11 09:22 中港台时间|06-29 03: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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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6月11日讯】2009年6月9日,现住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13组4号的徐传松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惊得目瞪口呆。(徐传松手机:13957138958)

徐传松并没有在江干区法院打过民事官司,也没有收到该法院开庭的通知,不知为什么该法院会无端作出民事判决呢?

2009年5月24日,徐传松因不服地方政府的强迁通知,向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江干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显然是犯了极其低级的司法错误,如同法盲:

首先,如果要作出判决,必须在公开开庭以后。但本案未经公开开庭,就作出判决,属于枉法裁判;

其次,即使是判决,也只能是行政判决,而不是民事判决。江干区法院犯了张冠李戴的逻辑错误;

第三,名为“判决”;而内容为“裁定”。 江干法院不能自圆其说。

第四,法律规定,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而江干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却是10天。

第五,江干区法院弄不清“民事判决”与“行政裁定”的区别已属荒唐,而认定“本案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更属荒唐。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和被告江干区九堡镇重点工程拆迁工作指挥部,于2007年12月23日共同作出《通告》要对徐传松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二被告《通知》中有“保护性腾空”词语,但将“强迁”说成“保护性腾空”,这不过是暴力加谎言的伪善体现而已。而江干区法院硬性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是法盲;要么是故意颠倒黑白、自说自话。


附: 原告徐传松行政起诉状

原告 徐传松,男,汉族,1946年12月4日,农民,住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13组4号
被告 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
被告 江干区九堡镇重点工程拆迁工作指挥部。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和被告江干区九堡镇重点工程拆迁工作指挥部于2007年12月23日共同作出的《通告》违法。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和被告江干区九堡镇重点工程拆迁工作指挥部于2007年12月23日共同作出《通告》,决定于2007年12月23日对原告房屋实施保护性腾空并拆除房屋。
二被告作出有关拆除原告房屋的《通告》系越权行为;《通知》认定原告态度恶劣,系捏造事实,倒是二被告《通知》中的“保护性腾空”,何等伪善、荒唐和恶劣!且该《通告》无法律依据;2007年12月23日作出通知,决定次日拆除房屋,也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 徐传松
2009.5.2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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