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淘到卖身契 卖子获居委会批准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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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淘到卖身契 卖子获居委会批准
2010-01-11 13:13 中港台时间|2013-01-16 12:3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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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月11日讯】广东佛山人林伯是位收藏爱好者,他淘宝时淘到一份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一张“卖身契”,一位因父亲被劳改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因此而被父亲卖予他人。除这份“卖身契”之外,还有一份居委会同意的“卖子交易”的报告,并有居委会负责人的签字,以及一份儿童亲生父母对孩子养父母的感谢信和孩子的出生证。

在这份已经发黄的“卖子合约”中写着,甲方何美云在合约中透露,因为甲方的爱人余文超被判劳改以致生活困难,情愿无条件地将亲生儿子余乃明送给乙方黄惠民、马美贤夫妇抚养。

在这份“卖身契”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四条事项:一、余乃明自送给乙方之日起,所有抚养教育责任皆由乙方负担,将来甲方不得追寻认亲;二、依照宗族习惯,“余乃明”需要修改姓氏与籍贯;三、乙方应尽抚养教育之责,抚养余乃明长大成人,不得虐待;四、山高水低、各安天命,不得异言(意为合约一旦签订不得反悔)。

“卖子合约”的最后附有双方的签名,此外还有一位名叫李美华的人作为见证人在合约上签名,合约的签定时间为1964年7月12日。

与这份“合约”在一起的还有一份由“广东省新生联合企业公司医院”颁发的出生证上的资料显示,“余乃明出生于1963年3月13日下午4时30分,当时余乃明的父亲余文超26岁,母亲何美云23岁,当时余乃明年仅15个月。”

除此之外,还有一份表示这桩“卖子交易”得到居委会同意的报告。材料显示,孩子的母亲何美云向当时的居委会报告了交易孩子的请求,并得到了居委会的同意,这份报告上同时附有居委会负责人的签字。

为了表示对黄惠民、马美贤夫妇的感谢,何美云还写了一封感谢信并赠送了130元给黄惠民、马美贤夫妇。在当时普通工人每月工资只有30元的情况下,130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林伯在得到这份“卖子合约”后萌生了一个念头,希望能够将这份“卖身契”交还给当事者,于是林伯便在报纸上刊登了这份“卖身契”寻找当事人。

这“卖身契”在媒体上登出后,当事人黄强(化名)的一位亲戚看到后觉得与黄强的情况相符,便将这一消息告诉了他。

已是两个孩子父亲的黄强在获知自己的这段凄凉身世后略有哽咽地表示,当时被送到黄家是尚在襁褓之中,直到快30岁时才偶然知道现在的父母是养父母,但亲生父母是谁却毫无线索。

只是养父母并非合约中的黄惠民、马美贤夫妇,他们是黄强的姨父和姨母。黄强说,他的养父母及姨父、姨母待他都非常好。

在弄清自己的身世后,黄强百感交集,希望能够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但又担心养父知道后感情上会接受不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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