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山西晋中法院李志明枉法制造冤案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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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书:山西晋中法院李志明枉法制造冤案
投书人:徐先明
2013-05-06 21:30 中港台时间|05-11 12: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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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2013年05月06日讯】山西省晋中中院将徐先明诉资产返还损失赔偿执行认定裁决,反复终止,反复鉴定,拖了5年后依然枉法裁判,市政法委专家组责令回复审理。才让我重新起诉,而后依然枉法裁判。徐先明不得不上诉到山西省高院,高院即撤销枉法裁判发回重审。不料中院蔚新旺院长同李志明庭长却一意孤行拒绝执行高院的发回重审,再次枉法裁判。徐先明2012年3月12日二次上诉高院,至今没任何结果。

18年的非法侵权没有停止,13年的枉法办案继续延伸。晋中中院院长张炜、蔚新旺,庭长李志明违背1993年3月15日,经(1993)地会事验字第37号验资报告中,资金来源一栏第7项个人投入资金29万元,两次认定为集体企业。工商注册严重违反服务部出资10万元,职工集资10万元,县计划委员会文件规定。1995年徐先明被非法关押后,公司法人及所有分支机构负责人所有的企业,10年后实施了非法破产。即刑事再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5个裁决文书,确认个人投资挂靠华阳实业公司独立法人的个人挂靠企业,被渎职否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为首的审判委员会本应依据事实予以改判,却再次发回重审,给渎职、失职造下更大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71条、第78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文号](1987)通知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第5条、第8条之规定,张炜、蔚新旺、李志明等人有法不依,显然是失职、渎职,至于有没有黑钱在作怪,没有确凿的依据不能断言。

不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案件却一直拖了10多年的案件不作处理,确实闻所未闻。

当然,也不能怀疑李志明庭长从寿阳到晋中从头到尾明白徐先明的真伪,而从中作梗。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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