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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被虐死 女不服判决 律师:可起诉渎职官员
母被虐死 女不服判决 律师:可起诉渎职官员
访民李宁为母亲被自杀而喊冤10年、要求追责;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蓬莱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但不被接受。(受访者提供)
2019-01-14 22:25 中港台时间|01-15 05: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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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2019年01月14日讯】(大..;记者梁欣采访报导)近日,为母亲“被自杀”而喊冤10年、要求追责的山东省龙口市访民李宁向大..;记者表示,接到蓬莱市检察院官员的电话,被告知,她不服一审判决的抗诉申请书不予接受!令她既愤怒又绝望。人权律师表示,可起诉渎职官员。

在李宁长达10年不懈的向大陆各层级司法部门喊冤甚至曾于中共人大会期在天安门前裸跪吸引世人关注的情况下,去年12月28日,山东省蓬莱法院所谓地“公开审理”了李宁的母亲李淑莲因上访而被截访人员虐打致死,后由龙口市东莱街道办官员等人宣称其“上吊自杀”一案,并当庭宣判。

因李宁不服判决,依法于五日内向检察院递交提起抗诉后接到回复。李宁告诉大..;记者,蓬莱市检察院官员今年1月9日致电告知,她没有请求检方提出申诉、抗诉的权利。因为中国的法律规定,公诉受害人死亡后,包括近亲均无权利要求检方提出抗诉。

她说:“从立法上就把我的权利给剥夺了。看完法条后,我确实是无助、愤怒、绝望。无论人死得多冤,你(家人、亲属)都没有权利去申请抗诉,在法律这个层面上、立法上,把被害人这一方的权利都给排除、剥夺了。”

知名纽约人权律师叶宁向大..;记者表示,检察院的答复于程序上是正确的。因为对参与将李淑莲迫害、酷刑致死的刑事被告是一个公诉案件,李宁不是公诉案件当中的当事人,也不是诉讼参与人;但她可提出行政覆议、提起行政诉讼。

“就是如果检察院在这个问题上不尽责、渎职,没有对这些坏人真正的做到绳之以法。李宁可对公诉方的不作为或者对公诉方的渎职行为提出行政上诉,那在行政诉讼当中,她就是原告,检察院就是被告。但李宁于该案中,并非可有可无。”

居住于纽约的叶宁关注过李宁长期的上访喊冤。他说,该案有今天的结果均因她多年的抗争、吃尽苦头为母亲伸冤。“这点李宁做得让人非常受感动,她一直坚持不懈地去寻求正义。因为在中国被关在黑屋当中、被无声无息打死的人太多了。”

山东省蓬莱法院将4名涉非法拘禁访民李淑莲致死案的公职人员,分别判了8年、6年、4年有期徒刑、1人判3缓3,当庭释放。3名保安中2人判有期徒刑5年、1人判4年6个月。

但依照《中共刑法》第238条规定,公务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者, 处10年以上刑期。

李宁说,她提出许多疑点认定母亲非自杀,但最后的判决仍认定其母之死是因为自杀。当天的庭审中,被告说其母亲是将裤子的裤腿底端绑成结用以上吊的。但案发之初,被告人说用的是裤子的裤裆部位。她说:“死法不一样,换了一种方式。编造所有的一切自杀的情形。”

“现在已经不管不顾,彻底是裸奔了,执意要这样去判,所以我是非常不服的。人被打死,但是死了之后你还这样去冤枉她自杀,所以我是接受不了的。没有解决途径,只能等二审,判决生效之后,可向所有部门申诉,就是你可以去告状。”

李宁表示,在走过了千辛万苦之后,对法院的轻判不服,由于法律上的规定,使得她向检方提出要求抗诉的管道被堵死了。自己感觉到一种无助。“对于我母亲这个案子,我也希望去推动立法,能让更多人关注被害方。”

叶宁说,是李宁的长期抗争,使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某些程度的伸张。“你想,中共当局虐杀了多少好人;为了卖器官,有的人都被它们弄死了。有多少刽子手被直接以人权迫害的罪名起诉的?李宁这个案件只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这说明了坚持抗争有时候还是奏效的。”#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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