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云南省长李嘉廷受贿案终审维持死缓判决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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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云南省长李嘉廷受贿案终审维持死缓判决
2003-06-20 23:4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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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6月20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日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前云南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中新社报导,一九九四年初至二000年七月﹐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一千八百一十万余元人民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嘉廷的犯罪事实﹐于二00三年五月九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嘉廷不服﹐提出上诉,今天终审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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