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176) 逐境命令下达后同美国公民结婚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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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问答(176) 逐境命令下达后同美国公民结婚
2005-03-01 23:02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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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3月1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email protected]

问题一百七十六﹕ (1) 我于2000年3月来美,同年失去有效身份。2001年我申请了政治庇护﹐被拒。上庭后再次被拒。于2003年初被驱逐出境﹐我没有上诉移民法官的决定。现在我与美国人结婚已经二个月。请问﹐我能否在美国境内重新调整身份﹐申请绿卡﹐要如何申请﹖ (2) 我有一子现在中国﹐今年17岁。请问﹐我现在的丈夫﹐能否立即申请我的小孩来美国﹖

解答﹕ 你要先申请I-130。批准后﹐就可以申请要求打开逐境程序﹐即要求法官撤消逐境命令。然后才能申请调整身份。

只要你同你美国公民丈夫结婚时﹐你的小孩小于18岁﹐他作为继子同亲生一样对待。I-130可以立即为他申请﹐当他入境时﹐也受两年考验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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