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彩电大王长虹被控侵权案获胜诉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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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彩电大王长虹被控侵权案获胜诉
2004-03-09 21:4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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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3月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九日电)有中国大陆“彩电大王”称誉的长虹公司,被大陆另一家彩电制造商厦华控告商标侵权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判决认为,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中新社报导,数位电视为电视制造业的新产品,包括长虹、厦华在内的中国彩电企业均投入生产并各有商业市场,但是,代表“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HDTV”﹑“CHDTV”却引发彩电业争议。

去年八月二十日,厦华公司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中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举报信,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其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判决长虹使用的图案标识属于正当使用,长虹数位高清晰度电视图案标识也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长虹公司虽在上海胜诉,但同案后续还将在厦门、北京、广州三个城市法院诉讼审理。有关人士指出,中国的高清晰度电视目前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如果企业把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注册为商标,就会排斥其它同类企业使用“HDTV”、“CHDTV”的标识,反而不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市场,进而阻碍中国业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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