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韩法院裁定 给予两名法轮功学员难民身份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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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韩法院裁定 给予两名法轮功学员难民身份
2008-01-18 16:19 中港台时间|01-18 03: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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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月18日报导】(中央社南韩首尔十八日法新电)一名法院发言人今天说,南韩法院在一项深具意义的裁决中,裁定给予两名法轮功学员难民地位。

南韩行政法院昨天裁定给予这两名韩裔中国人难民地位。这两人是在司法部否决给予他们难民身份之后,控告司法部,行政法院作出上述裁决。

这位发言人告诉法新社记者说:“这是法院首次裁决,给予法轮功学员难民身份。”

行政法院说,这名五十六岁的男子和三十七岁的女子对他们如何因为信仰而受到中国当局的迫害,提出具体与合理的说明。

行政法院的声明说:“他们有足够理由担心一旦被驱逐,将在中国遭到迫害。”

不过行政法院驳回其他三十人的类似诉愿,因为他们无法证明遭到迫害,且在南韩传教也不是扮演主要领导角色。

中国于一九九九年中期宣布法轮功为非法,指其为“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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